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D&I办(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济保〔2018〕3号)、《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16年修订)》(同济实〔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艺术创作实践和科研活动的场所。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实验室目前包括阜新路281号1号楼1-3楼。
第三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保障实验室安全经费的足额投入与有效使用。
第五条 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原则,与院长在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负同等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方面负责人、实验室专职教师、任课教师代表、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校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七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通过校级实验室安全考试、通过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培训教育,获得实验室准入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消防安保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电、水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七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5米(目前各类国家标准中均未明确规定清除可燃物的范围,根据实验室实际确定)内要清除可燃物品,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冲淋、洗眼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五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等标准规范制定各教学实验室或实验设备操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工种(场所或岗位)、选型、发放周期等,并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实验设备、操作程序、环境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院总务采购人员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实验课程安排等,准确核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数量,及时采购、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专职教师、任课教师等应以身作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学生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实验室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分管副院长任应急总指挥。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危险源辨识的结果,结合现状组织制定实验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b)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实际现状和事故风险评估情况;
c)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d)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程序;
e) 应急处置措施;
f)应急保障措施;
g)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h) 相关附件。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相关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实验教学工作的安排,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的内容应密切结合学院实验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等。
第八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一条 目前学院实验室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为电梯,由学院物业管理方统一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年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物业管理方整改。
第九章 安全例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初、末应分别召开一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跟踪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制订下一步工作要求,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每两周学院的党政联席会上应设有安全工作议题,实验室相关的安全生产事宜均可在党政联席会上讨论解决。
第十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五十一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五十二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章 安全奖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有特殊贡献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师生进行奖励,并与个人的各类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二章 安全档案及台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档案及台账:
a)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日常运行情况;
b)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c) 实验设备设施档案;
d)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
e) 危险源管理台账;
f)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g)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h) 安全生产类检验检测报告;
i) 政府部门、学校下发的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会议精神、学习资料等;
j)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档案及台账目录,并分类造册,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执行《同济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表》的规定,未列入《同济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表》的档案和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除尽可能立即协助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现场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副院长。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尽可能维护好事故现场。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同时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救援电话后,现场负责人应及时派人到校区门口,引导有关救援人员进行实验室。
第五十九条 发生轻伤事故或其它小事故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六十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由学校或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向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资料、如实描述事发情况,做到不隐瞒、不夸大。
第六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工作办法(试行)》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章 保密安全
第六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同济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六十六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