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以上制度
同济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逐步建立与学科规划、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实验室体系结构,规范实验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特别要从学校的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来考虑,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因盲目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按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院(系)级实验中心(实验室),系(所)级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同时承担基础和专业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是指以专业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置,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要适应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需要,要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基础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800人时,专业实验室不少于3000人时或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科研实验室要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如基础研究项目、基金项目等。
3. 有符合实验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房屋使用面积相对承担实验的学生数不应少于2.0平方米/人,作为单独建制的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4.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及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5. 要有合适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在编人员不应少于3人,要有2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6. 有科学、完善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院长(系主任)提名任命,报学校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撤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院(系)级实验中心(实验室)建立、撤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一级的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验室发展规划,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同济大学实验室登记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人事处共同审定,批准建立。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和任务变化等。实验室调整须由院(系)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有院(系)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署名同济大学实验室的校企合作类实验室,相关院(系)需提供合作计划及实质性合作内容,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定为同济大学校企合作实验室,如属于实体实验室按照学校实验室系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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