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以上制度
同济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8日印发]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要求的报表、报盘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条   各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学校每年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一式两份,一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信息均以学年度为统计时间单位。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教学情况,实验用房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增减、变动情况,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使用情况,实验室评估情况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上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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